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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色全收不讲究,又骗走手机?

现在,通讯非常的方便,我们的交流也越来越频繁了,是的,我们现在的社交软件也是非常的多,比如说我们用得最多的微信和QQ。

社交软件对我们来说确实方便了许多,就拿微信来说,我们可以除了可以和已经添加的朋友聊天,还可以通过摇一摇认识新朋友,也可以通过查看附近的人去认识新朋友。

尽管如此,但是也正因为如斯人们也遇到了很多问题,比如说通过网上交流谈恋爱,最终失恋的,还有通过网上游戏或者冲浪,沉溺网络的。

所以说网络是把双刃剑确实不错,网络可以让你活得轻松自在,也可以让你食道恶果。现在,网络诈骗,网盗窃类的案子都特别多,仍是要谨慎对待。

今天下午,收到了网友的来信咨询:财色全收不讲究,刘男与女子完事后,又骗走手机,对此,你怎么看呢?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。

刘男和黄女微信“摇一摇”认识,聊得甚欢,相约于黄女租住的宾馆。完事后,刘男看到黄女的手机比自己更新款。

于是就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,就跟黄女说:“你这手机好漂亮,我也想买一个,但是不知道性能怎么样,能不能借我试用一下?”

黄女看着眼前的帅男,一脸忠厚相,也不像坏人,就答应了。二人就互换手机卡后,一起下楼吃饭。饭后还一起散步,散步过程中,刘男就借口上厕所。

结果黄女左等右等,一直等不到人,电话也关机了。黄女士报了警,很快刘男的就被抓了,经鉴定,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元。对于此案,你怎么看呢?

本案为实际案例,情节有出入,已做增删,仅供法律探讨。

看完案例,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?有人说这不就是典型的诈骗吗?当然,也有人说这就是盗窃,对此,你怎么看呢?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。

我们现来看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定义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【诈骗罪】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在上述案例中,刘某存在骗的行为,但不能说一有骗的行为,就认定为诈骗行为。黄女并没有基于刘某的欺骗自愿交付手机于刘某,也就是说,刘男不构成诈骗罪。

当然,在上述案例中,黄女的手机借给刘男使用,两人一起散步时,该手机仍归黄女据有,但是刘男以上厕所为由逃走,将本由黄某据有手机非法据为己有,也就是说刘男涉嫌了盗窃罪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现在,你明白了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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