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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上起纠纷,他抢夺方向盘致事故发生,法院判了:危害公共安全罪

11月4日,天眼新闻记者从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,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,经余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当庭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

今年4月27日22时许,黄某某与罗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贵C*****号牌轿车从瓮安县城经银百高速回遵义。其间,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黄某某与驾驶人陈某某因为工程款发生口角,双方争执不休。

当车辆行驶至余庆县花山乡银百高速下行距飞龙湖服务区200米处时,黄某某强行抢夺陈某某所驾驶车辆方向盘,导致小轿车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,造成车身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
5月11日,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黄某某,8月3日,提起公诉至余庆县人民法院,因黄某某拒不认罪认罚,办案检察官结合黄某某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情节、认罪悔罪态度等,提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的量刑建议,得到人民法院判决采纳。

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姚强

编辑皮亚丹

编审李中迪罗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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