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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近唐朝,聊聊那时的酒税!

唐前期,尤其是太宗李世民的“贞观之治”到玄宗李隆基开元天宝年间的极盛时期,国家政治统一,经济逐渐繁荣,国泰民安。朝廷对酒业管理较为松弛,可以自由经营,缴纳市税。坊酿和家酿等私酿是可以自酿自饮、自酿自销的。

到了唐宪宗时,便开始普遍实行酒税制,即不是否饮酒都要交税,像青苗钱一样分摊到各家各户。王仲舒在江西任职的时候,江西下辖的州县,酒利钱达90万,仅仅江西一地,酒利就非常地可观,官府亦能获益不少。《新唐书?食货志》载,文宗太和八年(834年),酒税钱即达到“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余缗”,千文为缗,156万余缗,即15.6亿余文,数目相当可观。若按照此标准计算唐代课酒钱,与记载唐中期货币收入的最高统计数比较之下,《资治通鉴》载,779年,一年的税收总收入是“一千二百万缗”,其中酒税收入大约占13%,也就是说一年酒税收入是150.6万,这只是官方统计的数字,各地方实际酒利收入总和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。据吕夏卿《唐书直笔》卷四所载这一时期酒类专卖收入为138万余缗,酒课收入占货币总收入的15%。

唐代官员裴谞是一位体察民情、不为获酒利而征税的官员。一日被代宗召至便殿,他本以为皇帝是体恤百姓而关心粮食歉收、生计困苦之事,没想到询问的却是榷酤酒利之事。虽然裴谞以孟子治国之言“何以利为”说服了皇帝,但从这件事情也可以窥见,酒利润之大会给政府增加十分可观的财政收入,使得代宗皇帝都甚为关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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