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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向第三人的转账另一方有权追回吗?

案情简介

林女和李男是一对夫妻,李男温柔多金,林女知书达理,两人相识不久即坠入爱河、走入婚姻,婚后林女经营小家,李男则在外打拼事业。

一次偶然的机会,林女在丈夫李男的手机里看到了数笔大额转账记录,收款方是李男的前女友,林女立即质问李男。

李男承认,他与前女友之间还有联系,原因是前女友不满李男与别人结婚,不断纠缠,要求给她“分手费”。为了不影响婚姻生活,李男按照前女友的要求支付了数笔“分手费”共计200万元。

林女又惊又怒,一边要求李男与前女友断绝一切往来,另一边又愤而诉至法院要求丈夫的前女友返还转账200万元。

法院认为

法院确认赠予行为无效。

法庭上,林女认为,婚后,李男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前女友大额转账,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,侵犯其合法权益,要求法院确认李男对前女友转账的赠予行为无效,并要求前女友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合计200万元。

李男完全同意林女的诉讼请求,也同意前女友将全部款项200万元全部返还给林女一人。

对此,前女友气愤异常。前女友辩称,自己与李男相恋多年,本已谈婚论嫁,但因林女的介入导致分手。婚后,出于对自己情感的亏欠,李男主动提出金钱补偿,并在其婚后半年内,分笔转账给前女友200万元。

这笔“分手费”是李男自愿赠予,并非自己主动索取。李男无法在婚后半年就创造出2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,因此200万元“分手费”源自李男婚前个人积蓄。李男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予自己作为“分手费”,没有侵害林女的权利,故拒绝返还该款项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李男婚后半年内,未经妻子林女同意,数次向前任女友前女友支付“分手费”的行为,有违公序良俗,且支付的款项明显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开支,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,存在过错,损害了林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,应属全部无效。在李男同意全部款项均返还给林女的前提下,前女友应向林女返还该200万元。

最终,法院判决由前女友返还林女200万元。

律师建议

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,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,擅自处分的行为侵害另一方权益,是无效行为。因此,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,任何一方向第三人转账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,另一方有权追回。

作者:杨瑞丰律师

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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